司法強拆後怎麼安置補償的?
一、司法強拆後怎麼安置補償的?
司法強拆後的安置補償會結合房屋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第一,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第二,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第三,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第四,對老城區、建成區一般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給予過渡費補助,新區一般按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18個月以上30個月以下(含30個月),過渡費補助按2倍計算;30個月以上的,按3倍計算。
二、司法強拆後的救濟辦法是什麼?
除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投訴、控告、索賠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於法院和行政機關強拆違法的法律救濟規定是: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司法強拆是屬於合法的,但在強拆之後也需要給予被拆遷者一定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這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結合當地的收入和個人的房屋情況來進行確定,只要能讓補拆遷者的利益受到保護,那麼都是屬於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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