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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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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怎麼分割?

一、離婚後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怎麼分割?

1、户籍在冊的公有住房拆遷,離婚前一直實際居住。離婚時沒有作出處理意見,離婚後房屋拆遷,一方主張拆遷利益可得支持。

2、原告户籍在冊男方父親名下私房內,房屋來源於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父親的私房拆遷安置。原被告實際居住。離婚時,對該房屋主張居住權沒有得到支持。

3、不是拆遷私房權利人,婚姻存續期間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一方主張房屋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支持。

4、私房拆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所購房屋,雖未轉移物權歸屬。但離婚一方主張拆遷利益也可支持。

二、個人經驗投資所得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焦點就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有些家庭的房子會被政府拆遷,家庭會收到政府拆遷補償款。屬於共同財產的,應該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在離婚前轉移、隱藏拆遷安置款,另一方可以提請訴訟或者主張財產保全來維護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