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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強拆合法權益最高法院規定的賠償項目是什麼?

一、 無證強拆合法權益最高法院規定的賠償項目是什麼?

無證強拆合法權益最高法院規定的賠償項目是什麼?

1、房屋價值的損失

房屋價值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標準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明確規定房屋價值的確定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還是以產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面積為準,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也就是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並未規定房屋面積的確定必須以產權證書為準。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也從側面肯定了特殊情況下,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於房屋產權證書上所記載的面積。徵收人徵收房屋時,不考慮特殊情況,僅出於減少補償之目的,機械的認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不僅沒有達到保障居住條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價值應當以訴訟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確定。

2、應當賠償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面對房屋被強拆,被徵收人無法冷靜的保存證據以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應當賠償本人因房屋違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此類案件屬於房屋徵收過程中因違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此,確定賠償範圍既要依據《國家賠償法》也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等等。上述費用都屬於違法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賠償。

二、房屋拆遷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由於拆遷人佔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於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於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裏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户。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於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於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並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司法實踐中,遇到房屋被強拆的情況,而且還是違法強拆,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為維護個人的權益。在生活中遇到房屋被強拆需要補償,如對於具體的賠償不太瞭解,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