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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必須具備哪些合法手續?

一、強拆必須具備哪些合法手續?

強拆必須具備哪些合法手續?

強拆必須具備的合法手續有: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貨幣補償資金證明;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貨幣補償資金的監督使用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二、可以執行強拆的機關有哪些?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三、遭到違法強拆有哪些維權方式?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司法強拆必須依法進行,司法強拆並非想拆就拆,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房屋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強拆,就有權起訴當地政府的司法強拆行為違法,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通過法律途徑介入,並積極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