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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委託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行政處罰法委託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法委託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除上述組織以外,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委託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1、委託權利機關方面。並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託出去。委託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託的組枳不得委託。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託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託他人行使。

2、委託條件方面。委託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

3、委託手續方面。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託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託隨意性增加,委託後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託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託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託權限、範圍及期限。

4、委託處罰責任歸屬方面。目前委託處罰的責任並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託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託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託權限,都應由委託機關負責。

綜上所述,政府行政機關擁有的權利是行政處罰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託其他組織行使。當然,委託行政處罰必須有嚴格條件限制,受委託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具備公共事故管理的,如果需要鑑定,還必須有專業的鑑定人員。除了這些條件,任何組織不得開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