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內容?
一、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被處罰支付雙倍工資。同時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這樣勞動者就不用擔心是否籤合同的問題了,如果單位不和你籤合同,一年後,你就直接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樣的法律規定將促使企業更主動地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必備條款: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五項條款,除去雙方當事人情況是合同必備要件外,實際增加了三條: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對於此必備條款,以往很多單位都規避社保問題,不給勞動者上保險,現今大學生在找工作面試時,就不需提社保問題了,這些條款都是企業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如果企業合同中沒有此條款,則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三)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勞動合同前,仔細閲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説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不論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為,這些文件中會涉及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求職者應當遵守規定是其法定義務。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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