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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佔地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一、違法佔地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違法佔地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強拆要有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才可以強拆。強拆程序是先對該違章户進行筆錄調查。然後下達《責令限期自拆通知書》,要拆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違法佔地有哪些表現形式

違法佔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違法佔地行為有以下四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而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

2、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文件佔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佔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違法佔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夥同村幹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佔,主要是指超過批准的用地面積佔用土地,多佔的部分屬於違法佔地。

4、其他形式的違法佔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佔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的;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等。

根據目前的現狀及經驗來看,佔地不合法,相關部門必定會進行拆除的,另外如果進行拆除的話,在目前的法制環境下,一般都會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來進行實施,所以對於一些違法佔地和違章的建築,建議要在相關的部門管理情況下來進行處理,要提前通知被拆遷人,做好相關的拆遷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