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拆遷是否需要補償?
一、違章建築拆遷是否需要補償?
違章建築拆遷是需要補償的,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國務院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説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
(1)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 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 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 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不予補償的“違章(法)建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者批准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法)建築的唯一標準。沒有相關的產權證明很多時候是因為社會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並不是產權人主觀之過。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建築並不是所有的都是合法的,也有一些違法的建築,而這種違法建築通常情況下都是一些臨時性的,這種臨時性的被要求拆除,而沒有超過這樣的一種限期拆除的時間期限的話,遇到了拆遷是需要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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