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強拆居民違建怎麼辦
一、辦事處強拆居民違建怎麼辦
違建被強拆權利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違建被強拆一般不賠償,違章建築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注意事項
1、先行告誡説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户進行説服,講清道理,説明利害關係,儘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户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説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户的房屋、傢俱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並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户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户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並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後,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户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户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後跟蹤。實施強制拆遷後,房屋雖拆除了,但並不等於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在建造房屋之類建築的時候是要有建設工程許可證才能實施的,沒有獲得許可證或者是不按照許可證的內容來實施,那麼就屬於違章建築,違章建築是可以被直接強制拆除的,在拆除之前一般是會進行警告,勒令停止的,並要求在期限內拆除,在期限內沒有主動拆除才會進行強制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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