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違法強拆違建誰是被告
一、起訴違法強拆違建誰是被告?
面對非法強拆,確認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要記住這句話就可以了,“誰決定,誰被告”,就是誰做出強拆決定就告誰,“誰行為,誰被告”,就是誰去拆的房子就告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誰行為,誰被告”的原則,明確對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便於當事人準確提起訴訟,及時有效就地化解糾紛。
二、違法強拆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沒有明確標準。
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強拆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於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這類案件,建議先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並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因為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先確認相關拆遷行為違法,而確認拆遷行為違法是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請求的事項,同時,因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被告),只要被申請人(被告)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這更有利於受害人維權。
三、房屋被強拆如何提起行政賠償?
1、拆遷案件中涉及到國家賠償時,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2、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
3、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
拆除建築物時,需要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並且支付了房屋拆遷的經濟補償,雙方還需要簽訂書面的拆遷協議,如果負責拆遷的部門在違背被拆遷人的意願,也未給被拆遷人經濟補償就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渠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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