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為便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過程中統一掌握政策,根據實際情況,現就如下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一、退耕還林土地的登記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農户承包土地按相關規定已經退耕還林的,應按林地承包頒發林權證,不再列入這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範圍,只在登記簿中登清。
二、流轉承包地的登記
農户之間如果互換、轉讓以後的承包地,若經營權沒有糾紛,應按現佔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轉讓承包土地,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於跨村民小組的承包地互換,雙方村民小組經民主協商同意互換的,可按互換後的承包關係登記。雙方或一方村民小組不同意互換的,仍按互換前的承包關係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户登記,不得給受轉讓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原土地流轉合同約定。自行開墾耕、自留地、園地本次暫不進行確權登記。
三、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承包地的登記
凡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承包地應由村、組調查解決後再確權登記。對矛盾糾紛較大,暫不能解決的,劃定爭議區,查清爭議區的位置、面積、形成原因,並登記造冊,記錄在案,待化解爭議後再進行確權公示和登記。
四、輪承包後家庭棄耕的承包地的登記
若原承包户既沒有申請放棄,又沒有回來耕種的農户,在確權時既不確權給原承包人,也不確權給現承包户,作為待定地處理,若有書面申請放棄的,村組又沒有給其他農户安排承包地的,該土地集體收回,作機動地管理。而對於個別農户委託他人代種的,無論有無合約,都應登記確權原承包户,不得確權給代種户。
無、基本農田統一規劃整理後的承包地承包
1998年二輪承包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規劃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轉以後受轉讓方統一規劃整理的土地,由於改變了原先的溝、渠、路、壩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變動或消失的,如村組已處理好的,按村組承包户已確認的四至界限、面積確權登記;村組沒有處理好的,應按土地整理或流轉以前涉及的農户承包關係,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採用測量切分的辦法,重新劃定邊界,合理確定相關農户的承包地四至後進行登記,不改變已形成的土地流轉關係。
六、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記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後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後各方對土地的佔有現狀進行登記,按所分户數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登記。全家銷户的土地,收回集體,按機動地處理;家庭成員中有婚出、遷出、死亡、失蹤的仍按原面積確權登記到户。
七、土地承包人去世並由子女耕種的承包地登記
若承包人單獨立户,現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組都應按其相應的子女户頭進行確權登記。若子女不在同村,該承包人的承包地應收回集體,按集體機動地管理。
八、相鄰農户承包地糾紛的處理
1998年二輪土地延包後出現相鄰農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較大的,待糾紛調處無異議後,再按應分承包地實測丈量確定的界畔進行登記。
九、合併或分立村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二輪延包後村組合並或分立的,維持合併或分立前村組面積,按規定進行登記。
進城落户農民的承包地的登記
農户全家遷入設區的城市,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該農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參加登記;全家遷入城鎮落户的,並有固定收入且自願申請放棄承包的,該農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記;全家遷入城鎮,無固定收入,該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確權登記。
十、户口遷出的承包地登記
農户全家遷入外鄉鎮並在當地取得承包地的,應當將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體機動地管理,不列入這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在遷入鄉沒有取得承包地,應予以確權登記。
婚嫁後承包地變化登記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應按規定登記。
勞務輸出農民的承包地登記
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而影響承包土地登記,對於常年外出未歸,未委託代理人又無法聯繫的外出人員,可按正常情況辦理登記,其承包地暫由集體視為機動地代為管理。
按當地習慣計算面積的承包地登記對以前使用標準畝摺合面積、按產量摺合面積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於檔案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差異較大,可以按實際面積進行登記,但保留長年產量摺合面積記錄。對於扣除樹蔭、墳地、地邊等習慣做法,登記過程中可以沿用。
十一、承包地實測中多出來的土地登記
對測量多出來的承包地登記,維持原來每户承包合同不變,不增不減,多出的地仍然記在原户頭上。按實有面積確權登記,並把原承包合同複印件附到新權證登記檔案中。
水衝沙壓無法恢復的承包地登記
有水衝沙壓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進行確權登記。
十二、國家徵用、佔用的承包地登記
凡被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徵用佔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予以收回,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核減相應面積。
十三、村組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登記
在村組公益事業建設中被徵用佔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進行登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並由農户簽字確認。核減相應面積。
十四、農户間私自買賣的承包地登記
凡農户間私自買賣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確權登記。
十五、附屬地的確權登記
附屬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應分承包地以外,由於種種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種的土地,農户耕種附屬地收歸集體所有,按集體機動地管理。
十六、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記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關檔案,其登記頒證工作,不與這項家庭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同時進行,待家庭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結束後再按正常程序辦理。
十七、登記的移交時間
本次登記的農村土地經營地承包期到期時間統一填寫為2028年9月30日。以後待國家的具體政策出台後再統一調整。起始時間不寫具體時期,原則上屬於1998年的二輪土地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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