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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時強拆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徵收時強拆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土地徵收時強拆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未經法院行政裁決做出的拆遷均為非法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總地來説,土地徵收過程中政府部門也不是絕對不能強拆,但是,行政強拆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及法定流程。對於被拆遷人來講,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和經濟發展組織土地徵收工作的,只要拆遷程序是合法的,被拆遷人是必須要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