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行為如何認定?
一、強拆違法行為如何認定?
強制拆除案件糾紛往往存在於行為責任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上,尤其是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
二、被強拆後如何申請賠償?
行政機關基於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直接損失”的範圍,除包括被拆建築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被拆遷人應享有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也就是説,賠償範圍至少為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部補償。
從切實保障被拆遷人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看,行政機關仍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被拆遷人的賠償方式選擇權,進而保障被拆遷人所享有的實際居住權益。
賠償方式的要求是支付賠償和返還財產恢復原貌,房屋是依法拆除的,拆遷户可以選擇評估之日的市場價補償,也可以要求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根據規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確保申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救濟,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房屋被強拆的,對強拆不服的,其有申請複議的權利。強拆並不都是合法的,認定違法強拆,應當從強拆主體和實施程序上收集證據。如強拆一方沒有這方面的權力,或者直接強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的,則屬於違法強拆,要給當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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