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強拆,承租人可以起訴嗎?
一、公租房被強拆,承租人可以起訴嗎?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分為兩類:即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利害關係”指該行政行為對利害關係人產生了現實的調整或影響效果,典型的利害關係人分有7類,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向行政機關投訴的等。
在實際案例中,就有公房承租人被追加為第三人勝訴的案例。
通説認為,一般情形下房屋承租人是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
依據《民法典》規定,房屋徵收中政府將房屋收歸國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權,只需對相對人即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債權關係,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張損失即可。因此,房屋的承租人並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二、公租房承租人有權起訴——徵收例外情形
關於公租房,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國的公租房分為直管公房與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享有所有權的或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資興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為何公租房承租人與房屋徵收行為具有利害關係有權起訴?
1、主體的特定性。
作為公租房的出租方是特定的,只能是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國有企業等機關或單位。
2、行為的限制性。
因公租房的所有權人都具有一定的國家與公益性質,外加公租房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與身份性,故根據誠信原則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可隨意變更或終止出租行為。
3、權利的特殊性。
公有住房承租權屬於具有物權特性的特殊債權。公租房承租人一般無需經出租人同意即可依據自由意志直接支配房屋,且具有排他性,能夠對抗第三人。但是承租權依據租賃合同。故公有住房承租權屬於具有物權特性的特殊債權。
4、地位上的特殊性
由於我國絕大多數公有住房是屬於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因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實際上是計劃經濟時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並排他使用的權利。因此説,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經濟地位是無限接近於房屋的所有權人的。
由於公租房的地位特殊,公租房的所有權是在政府手上。所以政府要對於公租房進行拆遷並不是違法行為。但是如果這不需要提前和承租人進行解約的話,首先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其次,要對承租人進行一定的補償,因為政府違反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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