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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使用權在哪查的?

一、土地使用權在哪查

一般土地使用權在哪查的?

帶自己的身份證,去國土局的地籍查找。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事項

1、必要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2、有關評估事宜諮詢。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控制國有土地轉讓價格,轉讓價格過低時,國家享有優先購買權。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3、有關税費負擔的諮詢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税費項目、標準及數額進行諮詢,並對税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税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4、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擔保問題。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鑑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5、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的相互制約。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6、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7、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往往是與地上建築物或附屬物一併轉讓。實踐中,多以轉讓房地產為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價值相對較小,於土地而言不大,並不重視。

我國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所有,只有在農村的或者是城市郊區的一些農村土地所有權才歸農村的集體所有。因為土地是不能私下買賣的,土地是國家的財產,只能夠進行土地租賃,而租賃也是有期限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