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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公告上應該出現什麼?

徵地公告,是徵地前必須要做的程序。但是一份徵地公告上應該出現哪些內容呢?在遇到徵地時,政府做出了徵地公告,但是裏面的內容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嗎?本文就查閲了徵地土地公告辦法,現將內容整理出來作如下説明:

徵地公告上應該出現什麼?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符合徵地流程的徵地才能有效,徵地前的公告也需要合乎規定。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瞭解徵地公告,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標籤:徵地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