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分析
郭某一直在地級市做生意。5年前,他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他人,土地轉包合同中約定,轉包費每年800元,轉包期限20年,轉包費1.6萬元,一次性付清。20××年郭某在市裏買了房子,一家五口轉為城鎮户口。村委會認為郭某遷出户口後,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該再收取土地流轉費,要其將20××年以後剩餘的土地流轉費返還村委會所有。郭某卻認為,自己轉包土地在先,遷出户口在後,收入應該歸個人所有。雙方爭執不下,村委會將郭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剩餘的流轉費用歸村委會所有。
一、評析
承包人無權收取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轉費後,如果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期限的流轉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流轉費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則應當將流轉費支付給發包方。因此法院判決剩餘流轉費歸村委會所有是正確的。
二、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2、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三、釋義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國家法律賦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重要權利,目的在於保障農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但同時,這並不意味着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就永久地擁有這項權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產生的糾紛,按照上述情形處理。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解決濟南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的法律依據,也是理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中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標準,因此認真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提高濟南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解決成功率的重要辦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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