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搶劫罪加重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加重構成的搶劫罪有下列幾種情形:
⒈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⒉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⒊持槍搶劫的。
⒋入户搶劫。
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⒍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⒎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⒏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加重構成的搶劫罪又可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兩種情形,搶劫罪的結果加重,是指因搶劫而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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