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產權糾紛案例詳析
房產產權糾紛一直是我國房屋糾紛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很多時候,在購房時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會導致購房人並不是產權人,也就因此而產生了後來一系列的房屋糾紛。今天本站為您帶來一個房產糾紛案例詳析,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08年,王亮(男)與紀霞(女)經朋友介紹認識,隨後雙方建立戀愛關係,戀愛後雙方協商結婚事宜。經協商,由男方家出資購買位於濟南市高新區某小區住房一套。但由於當時實施限購政策,男方不具備購買資格,如果婚後購買,雙方就都沒有了購買資格。於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以女方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在婚後發放,房產的所有人名字為女方。
2011年11月雙方登記結婚,2012年11月生下兒子。之後,紀霞因婚外情自2013年5月擅自離家,與王亮分居。王亮多次勸説,但紀霞執迷不悟。無奈之下,王亮訴至法院要求與紀霞離婚。
紀霞同意離婚,但要求判令位於濟南市高新區某小區的住房屬於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首先法院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調解中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分割房屋時雙方產生了分歧。原告王亮主張房屋系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應該歸男方所有。但被告紀霞堅持房屋系婚前個人購買,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對房屋的歸屬產生了激烈的爭論。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義購買,如果沒有直接證據的話,只能説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財產。王亮一家人悔不當初,沒寫下字面的證據,現在有理説不清。在律師的提醒下,王亮的父親突然想到,購買房屋的房款均從他的個人銀行賬號上支付,是出資購買房屋的直接證明。在這些法律證據下,法院查明,該房是原告父親在原告婚前全額出資購買,因為限購原因將名字登記在了女方名下,雖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的產權登記,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是對其兒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贈與,因此應認定該房產為原告的婚前財產。最終法院作出了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無權分割的判決。
律師認為,正常情況下,如果房屋是登記人所有的,那麼應當是登記人享有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是如果發生實際上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人卻是他人,同時也沒有支付相應的使用對價,那就説明登記人和實際的所有人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本案的王女士僅是掛名權利人。
原告舉證證明她是隱名登記的真實權利人,王女士僅是掛名權利人,雙方簽訂的“關於房屋權屬的證明”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庭採納原告的意見。
由於購房款大部分是由首付款和貸款兩部分構成,首付款一般數額較大,現金支付應該有收據,銀行轉賬應該有轉賬憑證,均有據可查。對於償還貸款實際付款人也應當保留每月支付銀行貸款的憑證,這對於判斷房屋的實際權利人非常重要,也是發生糾紛後法院審理的焦點之一。
以上就是本站為您帶來的案列,在我們購買房屋的時候,如果選擇房屋掛名登記的話,其實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的,如果確實需要掛名登記,我們建議您應該小心保存所有購房時的單據以及房屋權屬的證明,這樣,以後如果出現糾紛對您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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