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一、土地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1、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3、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4、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1)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2)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3)用地手續不完備;
(4)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5)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6)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7)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二、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範圍不清、地界沒有標誌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二、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説服工作,講明利害關係。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 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三、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範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複雜。
四、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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