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一、劃撥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如需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須先補交土地出讓金,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等於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具體金額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1、《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第四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是怎樣的?
1、擬定收回方案
市縣土管部門根據市縣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管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
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提出,土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
土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
根據市縣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一定時限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
土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原來為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雖然公民、單位在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時不用支付出讓金,但若是在使用土地期限想要將土地轉讓出去,那麼就需要依法支付出讓金。且需要注意的是,在轉讓之前,需要先獲得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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