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徵地程序是怎樣的?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地發展和不斷地提高,我們現代社會中經常會出現徵地補償的問題,其實徵地補償也是為了更好更快的建設良好的社會的一個方式,這不僅建立了一個好的社會環境,而且也拉動了當地的經濟發展,那麼,依法徵地程序是怎樣的呢?
程序: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在報批前,土地徵收的工作程序為:(1)告知土地徵收情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3)組織徵地聽證。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徵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徵地審批。
3、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徵收土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徵地審查
4、如果超過同級人民政府的權限,應逐級上報到有審查權的人民政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歸納農用地轉用的前提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已履行或能夠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3)符合國家建設用地產業政策,屬於國家鼓勵發展和限制發展的建設項目,不屬於國家禁止的建設項目;(4)佔用林地的需要經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依據第68條的規定,其批准文件無效。
5、有權審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發《徵地審核與批覆》
6、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程序:《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4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3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在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如果未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地點履行法定職責,可以根據第14條的規定,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和徵地補償、安置手續;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來獲得救濟。
內容:《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5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不完全履行土地徵收公告內容的,那將是違法的。
辦理補償登記:在公告確定的日期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如承包合同),到市、縣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7、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8、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詢意見期限應事先確定並公告。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目前裁決已經被行政複議取代)
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1)協調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2)裁決機構:分兩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誰批准的由誰裁決。(3)爭議裁決範圍:?對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對使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徵土地種類、等級、人均耕地面積、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徵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使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④徵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倍數的適用;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的確定。(4)申請人: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具體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5)爭議裁決程序:?申請調解。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後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開展協調。收到協調申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協調完畢。協調一致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製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調不成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裁決機構申請裁決。?申請裁決。經協調不成活自申請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申請裁決的應提交:裁決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爭議標的物的權屬證明;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調解不成告知書等。④進行裁決。裁決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對裁決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裁決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裁決決定。情況複雜,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最多不得超過30日。⑤裁決決定。裁決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做出a,徵地補償安置適用標準符合法定標準的,決定維持;b,徵地補償安置適用標準符合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c,徵地補償安置適用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並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作出裁決決定,應當製作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⑥費用,不收費。
9、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組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徵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徵收的土地。
對於徵收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或解除手續。
10、國土部門向建設項目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進行確權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代社會中,往往一個地方富起來回事這周圍的都會富起來,這是因為拉動了經濟的發展,現在的法律也是有對於依法徵地程序是怎樣的相關介紹的,都是為了我們現代社會的美好的明天,以上就是對於依法徵地程序是怎樣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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