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新套路套路—以舊房改造代替徵收這是合法的嗎?
一、徵收方新套路套路—以舊房改造代替徵收這是合法的嗎?
以危房改造代替房屋徵收,徵收方的目的是想不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徵收方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可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如何認定房屋為危房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第八條規定:“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鑑定文書。
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鑑定申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規定:“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的要求。”
因此,“危房”的認定是有主體要求,而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來説,對於“危房”的認定是需要通過申請鑑定機構鑑定來認定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時才能申請。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機關是無權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請“危房”認定的。鑑定機構鑑定後,需要作出是否屬於危險房屋認定,出具鑑定結論,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綜合 上面所説的,徵收方在徵收土地或者是拆遷的時候都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如果徵收方做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那麼被徵收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所以,不同的徵收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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