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可以強行徵收土地嗎?
一、徵收方可以強行徵收土地嗎?
政府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履行一定的告知、催告義務。當然,也存在例外情況是可以強行徵收土地的。如:您在接到政府的徵收公告之後,要求限期內採取騰空土地,對此,您沒有複議,沒有訴訟,也不履行土地地表的清理等工作,此時政府實可以依法採取強行徵地的行為的。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有關征地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徵收方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徵收,如果對相關情況難以認定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諮詢辦理,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對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協議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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