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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拔土地國家在什麼情況下無償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無償徵收回劃撥的土地: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的使用權。
暫行條例中還規定了縣、市級人民政府因上述行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給予適當補償,因此,雖然説是無償收回,但實踐中我們認為人民政府在收回房屋是還會給予適當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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