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鄭州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注:本文所述標準僅做參考,具體標準以在政府部門下發安置補償方案規定為準)
一、貨幣補償評估價上浮30%
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主要分為住宅類房屋和非住宅類房屋。《意見》規定,住宅類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所有權證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所有權證未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上浮2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
非住宅類房屋,將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性質、用途,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補助
對於被徵收房屋屋主的補助,《意見》也特別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飾裝修補助、物業管理補助等。
1.搬遷費:
住宅類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徵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2.安置費:
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週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築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3.物業管理補助:
被徵收住宅,按照所有權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快速推進我市城市建設,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規定。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依據原則
(一)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負責徵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負責徵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提供多種房源用於產權調換,安置房應當產權明晰、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二)特殊羣體的補償
徵收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徵收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屬於被徵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按市場評估價不足以讓被徵收人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類似的住宅房屋。由負責徵收的市、區政府購買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被徵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差價。
(三)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安置
經住房保障機構認定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徵收人,由負責徵收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四)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五)未經登記房屋的補償
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由負責徵收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按照相關程序,出具認定結論,按照認定結論結合房地產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細則
(一)住宅房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
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未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安置房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上浮2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
(二)非住宅房
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性質、用途,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五、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助標準
(一)搬遷費
住宅房:被徵收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徵收人搬遷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期房安置發二次,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
非住宅房:被徵收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給被徵收人搬遷費。期房安置發二次,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
被徵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發給房屋承租人。
(二)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實行期房安置並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徵收人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週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築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超過36個月。超過臨時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徵收人;超過臨時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標準發給被徵收人。
非住宅房: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4%支付臨時安置費;期房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8%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不超過36個月,超過本期限需要增加的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議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
按省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裝飾裝修補助
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物業管理補助
按被徵收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三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補助。
(六)其它事項
因徵收造成固定電話、互聯網絡、管道燃氣、暖氣、有線電視、水錶、電錶、空調、熱水器(太陽能、燃氣、電)、精密儀器等固定設備的拆裝費用,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補償;沒有規定的,參照相關設備儀器的安裝預算定額,安裝人工機械費的70%給予補償;大型設備拆裝費按原設備折舊後價值的15%給予拆裝費用。
六、被徵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標準
住宅房: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徵收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有證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獎勵。可根據簽約期限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每證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非住宅房: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徵收房屋的,可按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不超過2%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根據項目所在城市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七、市政基礎設施徵收國有土地的補償
(一)、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已經支付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有關税費外,土地無償收回。
(二)、收回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外,按當時土地出讓價及合理銀行利息(貸款)成本一併補償。
(三)、上述補償是指對土地使用權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註的合法使用權面積的補償。
八、市政基礎設施徵收房屋預評估價值的確定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徵收房屋的,由接受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預評估結果進行鑑定,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鑑定意見。預評估結果作為匡算徵收補償費用的依據。
鄭州拆遷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國家出台的拆遷補償標準作為參考的。而且在進行拆遷的時候,拆遷的工作人員以及相關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下發的徵收行為規範,來對需要拆遷的土地進行合理行為的徵收。並且徵收的土地還需要根據不同的使用途徑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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