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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誰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誰?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誰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土地管理部門,開發公司在獲得土地的時候需要要簽定一份土地出讓合同,相關出讓方就是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也就是土地局。

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然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不能進行轉讓。

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繳土地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

以上就是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誰的相關解釋。如果需要獲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話,需要向承包該土地的相關機構簽訂相關的承包合同才能獲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進而農民集體才能夠在該土地上進行勞動,對應獲得的收益才屬於農民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