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換的房屋與徵收方當初許諾的房屋不相符合,怎麼辦?
一、置換的房屋與徵收方當初許諾的房屋不相符合,怎麼辦?
遇到置換的房屋與徵收方當初許諾的房屋不相符合的情況,被徵收人可以根據民法典要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訂立合同時進行嚴格的合同約定。這主要是因為徵收方在和被徵收人約定時,常常是口頭許諾;或者就算是寫在合同內容裏,其內容也寫得過於籠統和模糊。也就是在徵收拆遷中看到的“空白合同”。簽訂“空白合同”,給徵收方違約的空間非常大,這就會直接導致最後置換的房屋與當初協商時的房屋產生不一致的情況發生。
因此,要提醒大家,一定不要簽訂“空白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及內容時,一定要是白紙黑字的合同書,且合同內容要明確、具體。
二、一份明確合理的補償協議應該有關於補償方式、補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如果是貨幣補償應該約定金額和支付期限;如果是產權置換則要約定房屋差價支付方式和過渡期限;
(2)明確安置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明確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4)明確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現實情況比較複雜,所以我們要當場簽字蓋章,並妥善保管該協議。雙方在談判過程中也可以採取其它方式保留口頭約定的證據。
也就是説置換的房屋與徵收方當初許諾的房屋不相符合時我們要及時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合同簽訂時一定要內容明確具體,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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