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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的法律規定

法律1.28W
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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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公司設立申請人材料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