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類型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類型是什麼?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法律允許的。以上諮詢的問題關鍵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可否作價入股,而是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另一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轉讓。如果屬於轉讓,那麼,就必須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25%投資比例的規定。如果不是轉讓,那麼當然也沒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與的行為。
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投資(轉讓)於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身份因之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轉變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分紅和享受其他收益。
因此,只有滿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投資比例的要求,才能辦理作價入股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户到股份制企業)手續。
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都是把作價入股作為轉讓的一個特殊類型來辦理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我國在近幾年中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那麼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當企業建立後,也是可以投資購買公司的股份,在購買股份時也是可以通過將土地使用權作價等方式來入股,那麼在用此類方式入股時,也是代表將土地使用權當做資本,投資與企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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