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失效了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使用土地的場合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説可以在土地上建造一些商品的用法,這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土地的使用方式,為了證明在法律上擁有土地的使用權,那麼會頒發土地使用證,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證失效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證失效是怎麼樣規定的?
土地使用證如果失效的話,那麼根據不同的原因會進行不同的處理,比如説土地的使用期限到達了,那麼可以,重新辦理土地的使用
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1、工業用地50年
2、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怎麼辦理?
(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二)辦理集體土地使有證的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首先可以告訴大家的是,確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證他會存在着失效的情況,其次就會失效的話,如果是因為年限已經屆滿,那麼可以重新申請一個土地的使用權等等,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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