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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找誰,有哪些意義

我國基層糾紛中,農村土地糾紛一直佔據絕大部分,而因為大家法律知識的欠缺,往往會選擇比較極端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成為破壞社會穩定不不安因素。那農村土地糾紛找誰?合理解決有什麼意義?希望我們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可以解決大家的疑問。

農村土地糾紛找誰?有哪些意義

一、農村土地糾紛求助問題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如下:

我國的土地流轉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礎上進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更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糾紛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糾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問題進行了解釋。

二、合理解決土地糾紛的意義

土地糾紛的調解即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協調、説服並幫助雙方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土地糾紛的目的。根據《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規定,處理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法定程序是漫長而複雜的過程。而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涉完全走完一次法定程序可以簡述為當事人申請、人民政府受理、當事人舉證、現場堪查、調查、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必需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上一級人民政府再受理、調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這一系列的過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農村土地權屬關係到農民的生存問題,社會影響非常大,如果根據法律程序處理不好,浪費了農民羣眾的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往往會引發羣體性事件。因此,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中,最好、最經濟、最實用、最有效的處理辦法就是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成功調解處理土地糾紛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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