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農村土地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以及處理方式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三、那些農村土地糾紛不會被受理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於調解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並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徵用補償款,無限期徵佔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我們要確定其糾紛方式,其次再來確定其處理方式,但是無論哪種糾紛方式它們的處理方式無非就分為這三種,即自行協商處理,交由人民政府處理,以及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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