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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先建還是先辦證?

一、土地使用權先建還是先辦證?

土地使用權先建還是先辦證?

一般是需要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用地決定書》等材料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在辦理土地使用證。

因為各地辦理前後不一,建議親自到當地規劃建設局瞭解清楚,再準備資料辦理。

二、一般地產開發流程如下:

1、發改委備案,

2、規劃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土地證已有,可以省去辦理土地手續的時間;

4、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以下是地產開發項目報建費用,私宅報建可能會有差異,具體可到當地規劃建設局諮詢。移交縣國土資源局審核、鄉鎮國土資源所實地勘測後只要符合建住宅條件的、鄉鎮政府審核,由本人申請、村委會同意,報縣政府批准。

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説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對於業主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但在擁有使用權的基礎上也是必須要有證件證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修建的房屋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修建,是否要先辦證還是先報建就必須要按照當地的政策來,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