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指什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准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客 體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指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其調整範圍包括兩層意思:
(1)從空間效力上講,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這裏的“農村土地”,不是指廣義的農村土地(即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2款),也不是僅指農用地(即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3款),而是特指狹義的農村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規定分析,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桑園、茶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為這裏的“農村土地”,其性質屬於用於農業的土地,是指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的農村土地。顯然,狹義的農村土地,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以及相關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限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擁有承包權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它的客體是農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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