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是不動產使用證嗎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是不動產使用證嗎?
不是,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於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反映的權利狀況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但在它們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依據什麼情況來確認物權的歸屬呢?我國《物權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不動產權屬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以上可以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強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簡單來説,不動產證=土地使用權證 房產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訂立原則?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目前簽訂的出讓合同,主要使用的是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文本)。該文本的大部分內容系格式條款,不允許出讓人和受讓人自由約定。比如文本第二條規定,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合同雙方不能作出違反該規定的約定。再如文本第三十二條關於閒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規定,也系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也不能另行約定。
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也就是説,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證明我們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但不動產使用證可以證明我們對土地的使用權之外,還能證明房子的產權。不過到現在為止,我國還有大多數的省份,都沒有正式的開始辦理不動產使用證,在國家少部分的城市,比如瀘州,已經有部分業主辦理了不動產使用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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