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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量刑指導意見有哪些?

(一)主刑

危險駕駛罪量刑指導意見有哪些?

1.追逐競駛,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100公里/小時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公私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且負同等及以上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競駛的;

(4)三人以上追逐競駛的;

(5)一年內三次以上追逐競駛的;

(6)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追逐競駛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行為危險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確定基準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分別按照以下情形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1)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100公里/每小時追逐競駛,時速每提高10%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非法改裝、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或者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6)在城市道路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7)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8)飲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的;

(9)多次或者聚眾追逐競駛的;

(10)組織追逐競駛的;

(11)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刑期。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載有乘客的運營機動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且達到100公里/小時以上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100%,且達到60公里/小時以上的;

(3)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等標誌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不利氣象條件時,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且達到60公里/小時以上的;

(4)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額定乘員15人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害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分別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罰量: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3人,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2人,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4)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違反規定載客,實際載員達到10人以上,每超過3人,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90公里/每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每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7)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誌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40公里/每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符合下列情形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同等及以上責任或者造成環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公司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50%的;

(3)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且超過60公里/小時的;

(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行為危險程度、危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罰量: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環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輕傷、公私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輕傷一人或每增加公私財產損失5萬元,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2)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50%以上,每增加10%,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3)符合本意見第3條第二款(5)(6)(7)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4)曾因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在兩年內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增加15日至一個月刑期;

(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罰金刑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程度以及損害後果等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其中:

(1)判處拘役一個月到三個月的,一般並處2千元至5千元罰金。

(2)判處拘役三個月到六個月的,一般並處3千元至2萬元罰金。

(3)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構成本罪的,罰金刑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5萬元。

醉酒駕車通常是歸到危險駕駛罪裏面的,當然危險駕駛罪包括並不僅僅限於醉酒,還包括如果是在道路上追逐,或者是在道路上飆車,或者因為當事人去運輸一些國家非規定內的化學藥品,造成了交通事故,這些都是要承擔危險駕駛罪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