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遲遲辦不成土地使用證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在生活當中不管是購買普通的商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的時候,挑選好合適的房源並且價格也合適的情形之下,業主也應該反思自己,對於我國針對房地產市場的銷售政策以及開發商銷售房屋的基本資質問題是否已經足夠的瞭解。避免有些業主就遇到過,開發商遲遲辦不成土地使用證。
一、開發商遲遲辦不成土地使用證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開發商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會導致業主有很多麻煩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二、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怎麼辦?
如果是商品房,在房屋開工建設前應當已經取得五證,其中就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個人買的房子只有房產證,土地使用權顯示在房產證中有一欄叫宗地證號的地方,這是整個小區的土地號,如果你這個房產證上這一欄是空的,就有可能是五證不全的房子。
業主可以依據合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它如果違反了規定去履行辦證的義務,它要承擔責任,當然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司法解釋都講到了房屋所有權證,沒有提到土地使用證,但是房屋的建立是在土地之上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根本就談不上房屋所有權,而在有一些地方房屋所有權和土地證必須都要去辦理的。在合同當中應該有約定,什麼時候辦理房產,什麼時候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嚴格上説,土地使用權正應該在房屋竣工之前就應該分割好,大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最後分割到小的業主都應該要分割、預售。
遇到這種糾紛的話最好的方法是起訴,法律問題用法律手段解決,勝訴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正規的開發商在售樓的時候就有土地使用證。而開發商遲遲辦不成土地使用證給業主帶來的影響肯定都是些負面影響,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日後轉讓,繼承,甚至有可能遇到國家政府拆遷的時候,因為不具備土地使用證,業主的利益都會有損失的。並且普通公民也不可能會購買一套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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