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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法哲學基礎研究有哪些?

著作權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協調著作權制度中的各種利益關係。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實質,歸根到底,就是如何認識著作權法律關係中的各種利益並加以分配的問題。因此,在分析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問題時,我們應首先分析著作權法所調整的各種利益及其相互關係。

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法哲學基礎研究有哪些?

所謂利益,是一個客觀範疇,它是人們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制約的需要和滿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利益決定着法的產生、發展和運作;法律影響着(促進或阻礙)利益的實現程度和發展方向。〔4〕法律由利益所決定,對社會關係中的各種客觀利益現象進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調控,以促進利益的形成和發展。〔5〕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為有著作權的作品。作品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非物質性,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人們不能對其進行實在而具體的控制,所以容易為若干主體同時佔有、共同利用。〔6〕作品的這一特點致使作品極易脱離著作權人的控制,使殫精竭慮創作作品的作者一無所獲。因此,法律必須以專有權利的形式來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即著作權人對其獨創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擁有獨佔的、排他的專有權利,其性質為壟斷權,其功能在於維護作者對其智力成果的控制,保護其正當權益,鼓勵其創作更優秀的作品。

現代各國著作權法在奉行對作者權益予以保護的同時,也注重了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以作者權益為保護重心的“個人本位”強調了作者的個人利益,但絕對的、放任的“個人本位”容易導致作者權利的濫用,作品壟斷者若索取高額報酬將會阻止精神產品進入市場,妨礙社會公眾對作品的利用,遲滯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這個問題的棘手之處就在於:“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7〕因此, 現代著作權法摒棄了“個人本位”、“國家本位”的立法觀,尋求新的立法理論。

現代著作權法除考慮作品創作者的利益外,還兼顧了作品傳播者與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將著作權觀念轉變為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兼顧國家、個人利益的“雙向本位”價值觀。該理論認為:作品傳播者、作品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時應給予作者一定的補償。但是,一部優秀作品,也必須通過傳播者的傳播才能為世人所賞識,將之“藏之深山”只能使其“胎死腹中”。所以,作品傳播者是作品創作者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媒介,是溝通兩者關係的橋樑,故對其傳播作品的行為也應給予確認並予以補償,保護其合法權益。就作品使用者而言,他們對作品的使用使作品的社會價值得以體現,因為作品只有通過使用才能滿足人們的合理需要。作品使用者所支付的版税也補償了作品創作人及作品傳播者的損失。而且,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文化知識的渴求,只有保護其利益,允許其合理利用作品,才能促進整個人類文明的發展,才能產生更多更好的優秀作品。

我們在看到這三者利益統一性的同時,也應看到其利益相互衝突的一面。作品創作者的權利表現為一種獨佔性的權利,未經其允許,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若聽任其私權的惡意膨脹,則“不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一般人永遠不能使用該作品,其結果,將會使社會文化的發展和提高受到很大的阻礙。”〔8〕作品傳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將蕩然無存。反之,若僅考慮作品傳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而對作品創作者的利益予以嚴格限制,則會熄滅作品創作者的創作火焰,導致人類文化源泉的乾涸。但從根本上講,作品創作者、傳播者及使用者之間無實質性利害衝突。作者並非是為把作品鎖在抽屜裏而創作,他希望作品能為更多的人所閲讀、收聽或欣賞。因此,“版權的真正功能不僅僅是保護作品免遭非法利用,還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用。”

標籤: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