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議價評估的方法有什麼?
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需要支付給轉讓方土地轉讓的價格,而土地使用權轉的價格是可以評估議價的,想要獲得正在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可以掌握一些土地使用權轉讓議價評估的方法,這樣就可以得到更加滿意的土地轉讓價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的同時又可以獲得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議價評估的方法
1、必要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2、有關評估事宜諮詢。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控制國有土地轉讓價格,轉讓價格過低時,國家享有優先購買權。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規定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3、根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如果受讓方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如果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可以由出讓方與原土地使用權人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想要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首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再次我國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價格是可以控制且有優先購買權的,知道這些就可以更好的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議價評估,並且在對土地使用權轉讓議價評估之前,要對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做必要的權屬調查,也需要做相關方面的資信調查,以免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有債務或者權屬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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