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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綠地算轉讓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綠地算轉讓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綠地算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法律允許的。以上諮詢的問題關鍵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可否作價入股,而是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另一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轉讓。如果屬於轉讓,那麼,就必須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25%投資比例的規定。如果不是轉讓,那麼當然也沒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與的行為。

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投資(轉讓)於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身份因之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轉變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分紅和享受其他收益。

因此,只有滿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投資比例的要求,才能辦理作價入股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户到股份制企業)手續。

二、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

很多人對土地轉包和土地轉讓分不清楚,甚至還有人以為這根本就是一個意思。其實這二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究竟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有哪些呢?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裏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徵佔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既然不能轉讓,那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的區別也就無從説起。

至於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轉包行為,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行為,需經雙方簽定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同意。

公民在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將土地轉讓、租賃或者是售賣給他人,不管是實施何種民事行為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到當地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納税義務,任何主體不得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