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限範圍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限範圍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限範圍是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是入股方式。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第一種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係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範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實踐操作中,可參照國土資源部令《劃撥用地目錄》,來對劃撥土地範圍進行一個細化。
第二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根據法律規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用地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年限是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種是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為。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第四種,是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為。
二、土地出讓金的分類與計算是什麼?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
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是有不同的方式的,比如説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具體的合同,然後關於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做出非常明確的説明,發生糾紛的情況之下,可以按照合同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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