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範圍是什麼
一般從大的方面來説,個人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在法律允許之內,進行相關的操作。但是在國家對土地有進一步的規劃時,各有關單位、個人要顧全大局,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積極主動配合,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
一般我國的土地使用包含下面幾個方面:
(1)國家機關用地;
(2)軍事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至於個人或者個別社會團體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則和其自身的合法有效面積有關,不能超出其自身的合法有效面積,只能等於或小於。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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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土地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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