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置換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一、農村土地置換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一)置換登記:居民須要攜帶原來有效權證的原件、業主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同住人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材料辦理置換登記手續。
(二)價格評估:初評須上門進行實地的詳細的勘察,再經過專業人員認真計算,進行復評,從而提出評估價格。
(三)置換委託:確定置換意向後,可正式委託置換公司(也就是房屋中介公司)進行置換服務,簽訂置換委託協議書。
(四)簽訂合同:委託後,由置換公司專門人員推薦房源或者尋找下家並陪同實地考察,直到居民滿意後,正式簽訂有關交易合同或確認書。
(五)辦理手續:在置換委託人簽訂合同或者委託確認書後,根據合同約定,置換委託人需要支付有關定金和代理費等,並可以開始辦理相關手續,完成交割的全過程。
二、農村土地置換在哪裏辦理?
1、辦理土地置換需要取得政府或者立項批文。規劃局出具設計條件跟藍線圖;國土局根據規劃局出具進行兩地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辦理置換地址的規劃定點、規劃許可證紅線圖等手續。
2、取得土地權利人的書面認可,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用於置換的兩塊地面積相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位於同一設區市範圍內;用於置換的已批已用建設用地已經復墾。
3、程序:
(1)利用處:負責建設項目審查;彙總會審意見呈報;擬文批覆。
(2)協辦處室職責:規劃處: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保處:審查是否造成了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的減少,是否造成了建設用地的增加,徵地補償安置是否合法可行;
4、地籍處:審查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是否清楚,權屬有無爭議。監察局:是否屬違法佔地;違法佔地是否處理到位,符合補辦條件。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土地置換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建設用地置換協議;協商不成的,申請置換方可以申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不得置換。
我國的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相關的問題的規定,意在必要的時候保護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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