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補償費是什麼意思
我國公民在使用國有土地資源的時候,只需要向國家交納少部分的税費就可以依法使用了。但是相反,如果公民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後,政府、單位要使用我國公民的土地的話,這個時候政府給我國公民發放的補償費用就非常多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土地使用補償費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補償費是什麼意思?
用地單位或者企業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的經濟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徵收其他土地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
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對這三部分如何分配,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的糾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作了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般應當支付給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的,則由其實際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由此規定可得安置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家庭承包方農户放棄統一安置的,該費用就應支付給該農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第二十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土地使用補償費就是説企業在徵用土地的時候,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給當事人適當的經濟補償。比如説政府如果決定將土地徵用來修建鐵路的話,那麼就應該對土地上建築物,青苗物和其他附着物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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