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土地出讓保證金即在土地招標過程中支付的土地保證金。拍賣保證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現行法律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3、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二、土地使用費由誰交?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
(一)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為繳費人,但經批准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二)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繳費人;
(三)經營土地開發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前,經營開發單位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四)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宅基地使用人為繳費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繳費人。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各地方政府都是嚴格的按照國家法律制度收取土地使用的相關費用的,其實土地保證金這並不會對個人造成任何的影響。既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中標之後,本身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那這部分保證金可以算入土地使用費當中,沒有中標的,政府部門也會如數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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