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是指什麼?
我國有兩種性質的土地,分別是國有土地以及集體土地。一般城鎮土地為國有土地,城鎮地區個人或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而農村地區土地則為集體性質土地,我們經常聽到農村土地使用權這樣的説法,那農村土地使用是指什麼?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農村土地使用是指什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1、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的土地轉承包給新承包方,原承包方為轉包人,新承包方為受讓人。土地轉包後由受讓人繼續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轉包費。轉包需經發包方備案,但不必經發包方同意。
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租賃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由承包方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出租也只需經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後,轉包人或者出租人並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不變,由承包方直接向發包方承擔義務。
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是一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户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
入股,是指將農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的一種流轉方式。我國現行法律只是把入股當作“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流轉方式之一,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賦予這種法定地位。
5、轉讓
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有償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和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6、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承包方為了確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將土地不轉移佔有而提供相應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變賣或者折價抵償,從而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農村土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地區農民對由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並獲得收益的一種權利 。農民使用的集體土地包括了宅基地、耕地、林地等等,這些土地的性質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使用者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如有些農民會將耕地改為宅基地建設房屋,這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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