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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確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於農、林、牧、漁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確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取得,也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土地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其權利的取得,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與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期限內,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權利取得時確定的農業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將農用地轉變為非農用地。農、林、牧、漁業用地之間用途的轉變,依有關法律規定,並不得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

4、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調整與保護。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特別是在社保不足以完全保障農民權益的情況下,土地才是農民的保障。當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發生流轉時,可以以承包人的家庭為單位共同商定流轉方式和流轉方向,因為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大多是通過家庭與集體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為了維護一個家庭的經濟利益,在發生經營權流轉時要特別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