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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使用經營管理權歸誰

對於廣大的農民來説,土地是他們最大的經濟來源,他們依靠土地的產出獲得收入,所以土地的使用權對於他們來説是非常重要的。種地的收入與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是有很大聯繫的,所以很多人會比較關心農村的土地使用經營管理權歸誰?

農村的土地使用經營管理權歸誰

一、農村的土地使用經營管理權歸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外商來華投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有償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應先向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經審查批准後,由市、縣國土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須按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並且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廣東省頒佈的《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目前國家對行政劃撥範圍有所限制,即按國家產業政策應予鼓勵、支持的項目用地可採用行政劃撥,其他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為擴大吸引利用外資,國家鼓勵沿海地區國營企業和集團企業以現有場地、廠房等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營企業。這種合營必須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所有土地如屬行政劃撥用地,合營企業中方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三)國家出讓、轉讓或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廣東省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並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廣東省政府的國土廳、市、縣(區)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權,保護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損失。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程序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可事先向市、縣國土部門申請預約,預約期內可優先獲得指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預約用地,須持有外經計劃部門申請投資建設立項的文件資料,與國土部門簽訂預約用地協議,交付預約金。

2、企業正式申請用地並與市、縣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可採用招標、協議、拍賣的方式。協議、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餘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價款後30日內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事先向原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地價,並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的條件是:第一已支付全部地價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還應有房屋所有權證,第三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完成了開發建設。其具體程序是:

1、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簽訂轉讓合同,並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轉讓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轉讓雙方應先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並在辦理轉讓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2、國土部門接到登記申請後,應及時予以審查。對符合轉讓條件和登記要求的,給予辦理轉讓登記和換髮土地使用證。

3、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後,15日內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關係終止,租賃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4、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載有抵押條款的經濟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向所在地的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等。抵押權人有權向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終止時,抵押雙方應在抵押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轉移登記。

國家法律規定,除了一些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之外,很大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權是歸農民所有的,因為我國的農業比較龐大,所以農民佔據着很大的比例。農村的土地使用經營管理權歸誰關係到人們的收入,所以應該明確這個問題,保障農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