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農村土地繼承權歸誰?
我國是一個城鄉並存的國家,在土地的制度上面,城市和農村是存在差別的,農村的土地大多是集體所有的。那麼關於農村土地繼承權歸誰?其實農村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個人是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的權利,不可以全部作為遺產來繼承。
一、農村土地繼承權歸誰
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説,土地不是遺產。
又,生不增地死不減地。使用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徵佔,利益由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人獨佔。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權人決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僅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以户為單位,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農村人死後,只要承包方還有其他成員在,土地繼續歸他們家人繼承,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是一家人,因為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是本户成員,其他親屬沒有繼承權,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户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1. 農村的承包地,是用户承包的,但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能完全適用繼承。
2. 如果子女户口還在該村,而且當初籤承包合同時是共同承包人,在村裏沒有另外取得承包地的: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承包地。
3. 如果子女户口遷走了,或者雖然沒遷走,但另外取得了承包地、不是籤合同時的共同承包人:不能繼承,父母家中沒有其他共同承包人的,地會被村裏收回,當然,收或不收都由村裏決定。
農村土地繼承權歸誰?土地繼承權的説法其實是有偏差的,因為土地在農村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以個人是沒有辦法可以繼承土地的,但是對於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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